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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土壤肥料总站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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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2022年出台的《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琼农规〔2021〕7号)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tfzflk@163.com,同时注明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露露,电话:0898-65322391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2023年9月6日


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肥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精制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床土调酸剂。


(一)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机肥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六条  肥料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肥料登记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标签样式;


(四)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情况(如是委托检测的,需提供有效期1年以上的委托检测协议书);


(五)生产设备及生产条件照片;


(六)企业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登记申请日期前60日内产品合格检测报告(仅简易程序提交)。


第七条  肥料续展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续展的肥料登记证原件;


(三)前一条(二)至(六)项材料。


第八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肥料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省级土壤肥料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产品抽样,具体可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告知承诺制程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九条一般程序。省级土壤肥料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产品抽样,形成考核意见,考核通过且抽样检测合格通过的,发放肥料登记证。


现场考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达到考核要求且产品抽样检测合格的,发放肥料登记证;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应重新申请肥料登记。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完成整改。申请人整改完成后,省级土壤肥料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二次抽样复检,复检合格且现场考核通过的,发放肥料登记证;逾期不整改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肥料登记证。


第十条简易程序。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所有材料,专家现场考核通过后,先予发放肥料登记证;专家现场考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达到考核要求的,发放肥料登记证;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予发放肥料登记证。


对按简易程序发放肥料登记证的申请人,省级土壤肥料机构组织专家现场考核时,同时进行产品抽样检测,如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省级土壤肥料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在6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土壤肥料机构组织进行二次抽样复检,逾期不整改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已发放的肥料登记证。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制程序。申请人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第六条第(一)至(五)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做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发放肥料登记证。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程序取得肥料登记证后3个月内,省级土壤肥料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如现场检查不通过的,给予申请人120日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达到现场检查要求且产品检测合格的,保留肥料登记证;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已发放的肥料登记证。如现场检查合格,产品检测不合格的,给予申请人60日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省级土壤肥料机构组织二次抽样复检,复检合格的,保留肥料登记证;逾期不整改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已发放的肥料登记证。


第十二条  一个肥料登记证只能登记一个肥料产品。一个肥料生产企业在省内可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生产肥料的应当全部通过考核;生产地址变更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肥料生产企业可通过合作或租赁方式(含代加工、租赁厂房、库房和设施设备等)生产肥料产品。以代加工方式合作的,各方均应当具有相应肥料登记证。


第十三条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五)产品标签使用商标的,应当注册商标或者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第十五条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经农田长期使用,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免予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2022年1月27日印发的《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琼农规〔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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