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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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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农厅规〔2023〕6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效益,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函〔2021〕136号)精神,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6日


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函〔2021〕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按照权责明晰、分类管理,公开透明、注重效能原则,压实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到2024年底,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做到底数清晰、权属明晰、管理责任明确,基本建立起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好保障。


二、资产分类


(一)扶贫项目资产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革命老区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对口帮扶和定点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二)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办公管理、道路交通、农田水利、饮水工程设施、电力设施、环境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含小型水利工程)、太阳能照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及用于教育、安全、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含监测户)发展或提高生活品质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但通过财政补助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的“雨露计划”、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庭院经济奖补等不纳入扶贫资产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资产评估


(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此次扶贫项目资产移交过程中涉及的需要进行评估的扶贫项目资产。具体包括已经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进行评估的和将要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评估的扶贫项目资产。

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原则上要进行评估。对扶贫项目资产当年建成已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移交手续健全、价值无异议的,可不再进行评估;对新购买且有原始发票以及新建成的需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按原始发票加运输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可不进行评估;对不需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管理运营和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不属于本通知调整范围,无需评估。


(二)评估方式。评估工作可由县乡政府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投资部门共同组成评估组,或由县乡政府出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评估,也可采用能够真实反映扶贫项目资产价值,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内各方能够认同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无论采取哪种评估方式,作为接收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参与评估工作。


(三)评估时限。对于已经完成移交但未进行评估的扶贫项目资产,要按照上述评估要求进行补充评估,并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对已评估且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但评估资料和手续不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列出清单,于2024年2月前,报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协调政府或相关部门补齐资料和手续。一般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在评估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形成评估报告,较为复杂的资产项目,经乡镇政府批准可延期,但延时不可超过二十日。


(四)结果确认。各地要根据资产类型、现状,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评估确认扶贫项目资产价值。需要移交的扶贫项目资产经过评估后,结果需要在接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据此进行移交并进行相应的财务账目处理。


四、资产移交


(一)规范移交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收扶贫项目资产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移交时要填制扶贫项目资产交接单,交接单包括建设单位(即交付单位)、接收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扶贫项目资产类别、单位、数量、投入资金、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验收时间、评估净值、移交时间,由移交方、接收方、监交方三方签字盖章。接收方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交方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进行监交,对情况复杂的、必要的可由县级政府进行监交。


(二)明确资产权属。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收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原则上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应明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的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原则上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集体资产进行确权和管理。对到户类资产,原则上不用确权和移交,由农户自行管理。


(三)进行登记公示。经过评估的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后,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政策由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界定所有权主体,并在扶贫项目资产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资产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购建年度、资产原值、资产评估价值、座落位置、建设单位、资产状态、资产属性、资产类别、所有权归属及占比等。


五、后续管理


(一)明确管护责任。扶贫资产按程序移交时,对部分扶贫资产移交后仍需建设方或移交方继续配合管理和运营的,在移交时应书面明确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以提高项目运行的效率;完成移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移交后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运营、收益分配职责,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实行台账管理。省市两级将以2021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作为省、市扶贫项目资产电子台账,今后按实际变化情况对上述时间节点台账进行更新,2024年6月底前以县为单位完成乡村两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建立和登记工作。已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全部纳入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管理。台账设置为经营性资产台账和公益性资产台账两类。台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际金额、资产名称、购建年度、资产原值、资产评估净值、座落地、建设单位、资产状态、所有权归属及占比、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等信息。


(三)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以及检查监督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县、乡、村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好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制定资产管理和处置等相关制度。


(四)抓好资产运营。对移交后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营,各地要将其作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扶贫项目资产存在闲置、收益率低、经营不景气以及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资产运行效益最大化,把村集体经济“蛋糕”做大做好。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县级要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组,组长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农业农村(农经服务机构)、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涉及扶贫项目资产移交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要真正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定期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针对性更强的实施方案或办法。


(二)落实相关责任。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要明确责任人,并积极组织督导推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乡镇作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落靠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


(三)建立预警机制。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及时公示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行。各地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审计监督,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扶贫资产移交清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查看政策原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扶贫资产移交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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