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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确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种业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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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确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加强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管理,提高热带作物种苗繁育水平和生产能力,促进海南热带作物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省省级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修订了《海南省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确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电子邮箱,同时注明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0898)65343627,电子邮箱hnnytzyglc@163.com。


附件:海南省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确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3日


海南省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确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管理,提高热带作物种苗繁育水平和生产能力,提升海南省热带作物种苗产业水平,促进海南热带作物产业健康发展,推进热带优异果蔬开发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省省级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热带作物种苗,是指用于热带作物生产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组培苗、接穗、插条)、苗木、砧木、种薯等;所称热带优异果蔬,是指广泛分布于热带地区,具备丰产、优质、抗逆等优良农艺性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价值,或能够开发利用的果蔬品种或资源。


第三条 海南省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应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苗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热带作物种苗生产和推广能力,在热带作物种苗生产中发挥一定主导作用。


第四条 热带果树、蔬菜、香料饮料、中药材等省级良种(苗)繁育场的申请、确定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确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热带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


(二)生产规模。良种(苗)繁育场100亩以上,其中多年生作物年繁育能力50万株以上,一年生作物年繁育能力200万株以上。属新、奇、特热带果蔬(指符合热带优异果蔬资源开发利用方向的品种)的,繁育场50亩以上、年繁育能力30万株以上。


(三)生产条件。繁育场地保持相对稳定,自有或租赁土地使用期限应在5年以上,基础设施、设备齐全,且运行环境符合环保要求。繁育场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等要求,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的能力,禁止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四)技术力量。具有3人及以上从事种苗生产、检验的团队或具有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作为科技支撑。


(五)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管理机制、管理制度、种苗生产技术规范、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等。


(六)生产经营。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规定,无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未发生种苗生产重大事故;涉及转基因植物品种种苗生产的,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确定申请表》(附件)。


(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近一年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检疫报告。


(三)申请材料,内容包括种苗繁育场的基本情况、基础设施条件,生产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


(四)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从业经历和相关能力证明、科技合作支撑协议等。


(五)生产经营种苗品种为自主选育品种的,应提交相应的品种审定/登记/认定证书。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需提供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许可证明材料。


(六)繁育场现状、科研、生产、建设成效等图片材料或影像资料。


(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良种(苗)繁育场均可提出申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通过的,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确定良种(苗)繁育场名单,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名单,颁发牌匾。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实施和指导省级良种(苗)繁育场确定等工作,省级种子总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运行考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良种(苗)繁育场的申请受理、日常监管等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良种(苗)繁育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良种(苗)繁育场有效期为3年。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专家对省级良种(苗)繁育场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省级良种(苗)繁育场所在市县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支持繁育场稳定发展。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省级良种(苗)繁育场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良种(苗)繁育场每年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运营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每3年组织专家对省级良种(苗)繁育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存在管理混乱、运行不良等情况的繁育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具备种子(苗)生产条件的;


(三)考评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的;


(五)发生重大种子(苗)质量事件的;


(六)发生无证生产经营、套牌侵权、私留倒卖亲本(原种)及所生产种子等现象,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不按要求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的;


(八)不按要求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


(九)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12月21日印发的《海南省省级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确定申请表》


查看政策原文:《海南省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确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声明:以上文章来源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如涉版权,请通知0871-65137819删除。

《海南省热带作物良种(苗)繁育场确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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