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积分:0
开通VIP会员 · 享八大权益
未开通
农小蜂VIP , 您的专属数据定制管家
立即开通
退出登录
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农贷”工作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12-24
619 阅读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
首页 涉农政策 政策库 内容详情

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农贷”工作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按 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要求,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持力度,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下“苏农贷”进行优 化升级,现将《江苏省“苏农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苏农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

2:“苏农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1

 

江苏省“苏农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持力度,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由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简称“省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增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为全省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主要任务


(一)升级“苏农贷”产品。升级省风险补偿基金下“苏农贷”子产品,为全省符合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服务。“苏农贷”依托“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


1.贷款对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优先满足列入县级及以上名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融资需求,优先支持首贷主体。 

对于借款主体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农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为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2.贷款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不良贷款情况等,动态确定“苏农贷”年度投放额度上限并分配给合作银行。

“苏农贷”单户规模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别设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小微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单户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含);省级以下农业龙头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含),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含)。


3.贷款期限。“苏农贷”为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


4.贷款利率。合作银行应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对于以信用方式投放的“苏农贷”,利率不高于LPR+100个基点。对于追加抵押、质押、担保措施的,利率不高于LPR+50个基点。合作银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除约定贷款利率外的任何费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可对利率标准适时调整。


5.担保方式。“苏农贷”以信用方式投放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中型农机具、船网工具指标、水域滩涂养殖权、订单、仓单、保单、农业活体等抵质押措施,不包括房地产抵押等强担保措施。若借款主体是企业和组织的,其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包括市场化经营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合作银行根据实际可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鼓励省农担公司参与“苏农贷”风险分担,对符合规定的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50%、不低于30%(即担保责任比例范围为30%-50%,具体由银担企三方协商确定),担保责任费率不高于1%(年化)。


“苏农贷”应由借款主体用于农业直接及密切相关产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归还借款主体其他债务,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二)建立“苏农贷”备选名录库。按照公开公平原则,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包括县级以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在内的“苏农贷”备选名录库,并通过服务平台管理和更新。其中:省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态管理,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由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态管理,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由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态管理。


(三)建立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建立“苏农贷”风险共担机制。合作银行承担20%的“苏农贷”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省风险补偿基金和省农担公司共计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中省农担公司按照其担保责任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对于不符合本方案设定条件下的贷款,出现不良的,省风险补偿基金不予风险补偿,由相关银行自行承担不良贷款损失。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及市(县)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苏农贷”政策支持。风险补偿计算依据以服务平台中登记备案的“苏农贷”业务数据为准。


三、重点工作


(一)优选合作银行。

1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发布“苏农贷”合作银行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应由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支机构的,经省内其他一级分支机构委托,明确一个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


2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履行评审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


3合作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可书面通知延长合作期限。


4健全合作金融机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合作金融机构在“苏农贷”合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在合作期内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差”的,及时予以清退,给予缓冲期3—6个月。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合作金融机构。


(二)明确“苏农贷”申请、备案流程。

1“苏农贷”备选名录库内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通过服务平台申请“苏农贷”。经营主体可以向同一家合作银行分批次申请“苏农贷”并提款,但任一笔“苏农贷”的申请和发放均须符合本方案相关条件,且任一时点单户“苏农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的单户贷款额度上限。同一经营主体不得同时申请多笔“苏农贷”,不得跨产品、跨银行申请省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银合作产品。


2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3合作银行应分别在“苏农贷”贷款发放、贷款归还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服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完成“苏农贷”发放和结清备案工作。逾期未登记贷款发放信息,且无不可抗力等充分理由的,原则上不予补登记。鼓励合作银行与服务平台实现系统直连,提高登记效率,减少信息差错。对于未实现系统直连的合作银行,不支持其向同一企业发放多笔“苏农贷”。


4合作银行负责“苏农贷”的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对符合“苏农贷”支持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续贷,鼓励“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


(三)明确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1“苏农贷”的风险补偿,按照合作银行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初审、省财政厅复核、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等流程进行。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过程中相关材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服务平台。


2合作银行应合理利用风险补偿资金,降低“苏农贷”不良率,并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


3合作银行对于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应按照规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时清算,并在一个月内将归属于财政部门的回收资金返还省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合作银行在清算返还时,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4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省农担公司应分别设立“苏农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


四、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职责。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省风险补偿基金;牵头择优确定合作银行;组织开展“苏农贷”考核评价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业农村厅职责。建立“苏农贷”备选名录库;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开展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和风险补偿建议;参与“苏农贷”考核评价和绩效管理;参与选择合作银行;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农产品品牌发展中心开展“苏农贷”业务具体管理工作。


(三)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配合建立“苏农贷”备选名录库;督促、指导合作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开展“苏农贷”业务。


(四)合作银行职责。建立健全“苏农贷”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将贷款数据及时录入服务平台;加强贷后管理,如实申报风险补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苏农贷”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五)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职责。根据省财政厅要求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承担基金日常管理职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准补偿文件拨付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台账,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向省财政厅等提交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风险管控。各合作银行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苏农贷”不良贷款(不包括已采取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处置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苏农贷”贷款余额达到3%的,应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即合作银行不良率首次达到3%后,其全部“苏农贷”贷款余额的30%可用于在贷业务续贷。前述续贷额度内,不良率降至3%以下的,可恢复新增贷款投放。合作银行可结合实际分地区设置不良率管控目标。


设置3%的风险补偿率上限,即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苏农贷”合作期风险补偿率超过3%的,省风险补偿基金和省农担公司对于超过部分不予风险补偿,超过部分不良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在合作期第一年(2025年)内出现风险补偿的,同一家合作银行开展的“苏农贷”累计项目贷款本金2亿元以内的业务,不受上述风险补偿率上限的限制。“苏农贷”合作期风险补偿率=累计风险补偿金额/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单笔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80%)。上一合作期“苏农贷”和本合作期“苏农贷”不累积计算。


(二)实施考核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开展“苏农贷”考核评价和绩效管理,重点考核评价贷款投放规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加权平均贷款利率、首贷户占比、不良贷款率、审贷效率、信息填报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情况。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服务平台对合作银行产品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申请、融资对接、风险补偿等实施线上管理。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农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1〕54号)同时废止,上一合作期“苏农贷”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仍按照原方案进行补偿。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农贷”工作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

附件1:江苏省“苏农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doc
35.00KB 2024-12-24
查看
下载
附件2:“苏农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doc
86.00KB 2024-12-24
查看
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1:江苏省“苏农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doc
35.00KB 2024-12-24
查看
下载
附件2:“苏农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doc
86.00KB 2024-12-24
查看
下载
推荐内容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制定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十五五规划
2025-12-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江西白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蔬菜
2025-12-12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拟增补2025年度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公示
农业品牌
2025-12-12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第二批“福农优品”授权用标单位名单的通知
农业品牌
2025-12-12
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制定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十五五规划
2025-12-12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5-12-12
辽宁省2025年农产品品牌培育名单公示
农业品牌
2025-12-12
关于2025年监测认定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公示
龙头企业
2025-12-12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乡村产业振兴标准体系》的通知
乡村振兴战略
2025-12-12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智慧农业
2025-12-12
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微信:nxf365
反馈建议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