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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耕地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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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田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精神要求,推动构建以“制度约束+标准规范”的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制度标准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起草了《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1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来电、信函等方式提出。


联系人:张卫;邮箱:ahnf2018@163.com;电话:0551-62615037;邮政编码:230001;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93号安徽农业大厦14楼。


附件: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完善管护机制,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3〕1448号)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遵循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落实、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措施管护细则,指导全省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相关评价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属地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明确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多渠道筹措落实管护经费、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对管护人员开展技能培训等,确保工程设施得到有效管护和及时维修。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方式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分为日常管护、定期管护、应急管护三种形式。


日常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发现的损毁、丢失等进行的管护。日常管护一般由乡镇、村级组织开展或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组织开展。


定期管护是指每年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实行的集中管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项目区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维护。


应急管护是指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发生区域性、整体性损毁,无法通过简单维修恢复功能的管护。应急管护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现场勘察后,对符合恢复重建的,纳入以后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办理资产移交管护手续(参考模板见附件)。


第七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各地可因地制宜选择以下的管护模式,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创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模式,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行业部门、保险机构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


(一)受益主体自主化管护。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并充分征得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具备管护能力的受益主体作为管护主体。


(二)集体组织网格化管护。对受益范围在行政村内的工程设施,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统筹建立联合管护小组。每个乡镇明确一名监管员,按自然村或连片区域划定网格并配备网格员,形成“1+N”管护体系。


(三)行业机构专业化管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有条件的地方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在项目实施前已委托第三方承担项目运营管理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其承担管护责任。


(四)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全程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办理修复。

第九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已建的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镇村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高标准工程设施损毁,管护主体无力进行大修或重建的,由管护主体报属地乡(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抢修或恢复重建。


第四章 管护经费


第十三条 各地应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从省市县配套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县级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三)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四)统筹整合项目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工程设施运行收益、工程质量保险理赔资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涉农资金等用于管护。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县级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落实部省有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评价机制,对乡镇政府履行管护职责情况开展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年度管护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省有关单位及其所属农场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皖农建〔2019〕157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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