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晋农发〔2026〕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的通知》(农牧发〔2026〕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13日
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的通知》,切实做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免疫病种和区域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实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保持在70%以上。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全省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
对全省饲养的牛、羊、骆驼、鹿等家畜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对全省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
除种畜场,对其他饲养牛羊全面实施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五)猪瘟
对全省饲养的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六)新城疫
对全省饲养的鸡进行新城疫强制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新城疫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统筹做好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对全省饲养的犬全面实施狂犬病免疫。对炭疽老疫区的易感动物开展预防性免疫,保证雨季疫情高发期到来前形成有效保护。
二、使用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炭疽、狂犬病疫苗参考目录见附件,相关疫苗种类的选择按国家有关要求更新。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防控情况,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免疫,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炭疽老疫区免疫工作要在汛期前完成。发生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情时,根据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需求,及时进行风险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
积极稳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不断优化方案,创新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扩大改革覆盖面。对半农半牧区、山区及其他养殖分散、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地区,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省级强制免疫病种继续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确保中小养殖场户的免疫密度和质量。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先打后补”。支持引导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加强疫苗管理
各地要规范疫苗调拨,严格执行专人专账管理。对中标企业疫苗产品使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完善疫苗冷链体系,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
(四)强化技术指导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市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的自主免疫意识和能力;制定各病种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做好个人防护。
(五)规范记录报告
各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按照我省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指南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好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切实做到免疫底数清楚,及时补免。各级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强制免疫信息,按国家要求每月将免疫情况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每周报告。
(六)评估免疫效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工作,采取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方式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指导组织补免,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级将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指导,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相关结果。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猪瘟和新城疫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各级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及倒卖政府采购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