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生猪规模养殖主体培育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农函〔2026〕14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生猪规模养殖主体培育激励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4月21日
生猪规模养殖主体培育激励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12号)要求,加快补齐生猪养殖规模化水平较低的短板,优化产能结构,提升我省生猪产业发展质量,促进生猪稳量提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据实激励、应补尽补”原则,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饲养量首次达到2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激励,引导生猪养殖场提升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二、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饲养量首次达到2000头以上,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监测名单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并按要求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填报生产数据。
(三)养殖场接入全省生猪生产智慧管理平台,能够实现对全场生产情况的可视化监测。
三、激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省级财政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激励。
四、确定程序
(一)拟定发放名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统计调查部门每季度更新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名单,对2026年新增的养殖场,开展生产、备案和监测数据填报、接入全省生猪生产智慧管理平台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纳入拟发放名单。
(二)公告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拟发放激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存出栏量、补贴金额以及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发放名单。
(三)审核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7年2月15日前将本县激励养殖场名单及有关情况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于2027年2月25日前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五、资金发放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场情况,提前将部分激励资金预拨各地。待各市(州)将全年激励养殖场名单审核上报后,再按照名单和激励标准据实清算。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每季度确定的激励养殖场名单,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激励资金发放至养殖户“一卡通”银行卡。对养殖户是法人的,通过其基本账户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规模养殖场包联服务、日常走访、春秋防打免等工作,深入养殖场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养殖场了解激励条件、激励标准,全力稳产增产,提升政策效果。
(二)强化工作协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统计调查部门的工作衔接,确保掌握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名单及时、准确,为激励工作开展提供基础支撑。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纪律要求,在激励名单确定、资金审核等环节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